“我只是拉了个群”“视频不是我发的”“大家都在转,我只是看看热闹”……现实中,一些人将网络“吃瓜”当成普通玩笑,甚至建群讨论、传播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。这种情况下,群主需要担责吗?
【案件回顾】
未成年人小王、小李是高中同班同学。一天,小王从小张处获得了小李的隐私视频和照片。出于让更多同学一起“吃瓜”的目的,小王专门建立微信群,并陆续邀请小张在内的多名同学入群。
随后,小张将小李的隐私视频、照片发送至群内,群成员议论纷纷。
此后,群内部分成员又将涉案隐私视频、照片继续向外传播,相关内容甚至在校园“表白墙”内被匿名讨论。短时间内,小李的隐私视频和照片在校园内大范围扩散。导致小李不仅长期陷入焦虑、抑郁状态,还接受心理、针灸治疗并最终转学。
事后,小李的监护人将小王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赔礼道歉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、医疗费等损失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小王明知群内传播内容涉及小李的隐私视频和照片,仍建立所谓“吃瓜群”,组织同学入群,为相关侵权信息传播提供特定空间,并在相关内容持续传播过程中未采取删除、制止等措施,客观上对侵权信息扩散起到了组织、放任作用。
虽然涉案视频并非由小王拍摄、上传,但作为微信群主,其负有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的相应管理义务。小王放任涉案隐私视频和照片持续传播,其行为已明显超出一般“围观”“起哄”范畴,且照片中小李的肖像清晰可见,故小王的行为构成对小李隐私权、肖像权的侵害。
综上,法院判决小王及其监护人向小李赔礼道歉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及医疗费等4000余元。小张和群内部分传播视频的成员已另案处理。
【以案为鉴】
群主并非群组的单纯建立者,同时也是群组网络秩序的管理者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、法官杨晋东表示,在多人共同参与的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,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,不应仅以其是否直接实施“上传、发布”等形式作为唯一标准,而应结合其在信息传播中的地位、作用及对损害结果的实际促成程度进行综合评价,行为人通过组织、引导、放任等方式,使侵权信息得以传播的,应根据其在损害发生中的作用大小承担相应责任。
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。杨晋东提醒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“吃瓜”“起哄”为名传播未成年人隐私。未成年人也应树立正确网络意识和隐私保护意识,不随意传播、围观、评论他人隐私信息,不将他人的痛苦当成“吃瓜”的对象;家长应关注孩子的网络行为,及时引导孩子形成正确用网观念;学校应加强校园法治教育和健全的人格教育,完善涉未成年人网络侵权的发现、干预和心理疏导机制,防止校园网络欺凌行为进一步传播。
此外,如当事人发现个人隐私在微信群、社交平台内传播,应当第一时间联系信息发布者、群主,要求其删除全部侵权内容,向社交平台提交投诉,申请下架相关内容。若相关人员拒不配合,导致隐私信息持续扩散的,可及时报警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
在取证过程中,需留存带有时间水印的完整群聊截图、录屏,妥善保管与侵权人、平台客服的沟通记录;对于维权产生的医疗费、公证费、律师费等相关开支,要留存相关票据。若电子证据存在被删除、灭失风险,可前往公证处办理电子证据保全公证。(高清扬、实习生 孟令启)